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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解讀

    2023年03月20日



    概述

    2023年2月10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簡稱“1號令”),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號令的實施,將對銀行的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結果、撥備和績效、資本充足率和其他監管指標都帶來直接影響。為此,在業務層面,銀行需要對于資產風險管控(特別是逾期管理、非零售債務人視角)和資產重組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做出系統性的預算和安排。同時,在支持體系層面,對1號令配套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統更新做出及早規劃。

    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相關重要法規

    1號令借鑒了國際國內良好標準,結合我國銀行業現狀及監管實踐而制定。其中,與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相關的國際國內重要法規,如下所示。

    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相關重要法規


    1998年

    人民銀行

    《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

    2007年

    銀監會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進一步明確五級分類監管要求。

    2017年

    巴塞爾委員會

    《審慎處理問題資產指引》,明確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

    財政部

    新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引入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量減值準備。

    2022年

    銀保監會

    《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規范預期信用損失方法的應用(10號文)。

    2023年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

    《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1號文)。

    1號令內容架構

    1號令主要包括4個部分,其中,在第1、2部分中分別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是變化的核心內容。第3部分是對銀行風險分類管理的要求,第4部分是對監管的要求。


    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原則

    強調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獨立性原則。其中,在審慎性原則中明確提出,“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從低原則)。

    真實性

    風險分類應真實、準確地反映金融資產風險水平。

    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


    及時性

    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


    審慎性

    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獨立性

    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

    #01

    進行風險分類的金融工具的涵蓋范圍擴大

    相較現行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1號令要求進行風險分類的金融工具范圍擴大。

    包括: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以及,承擔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外項目。但是,不包括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

    在涵蓋范圍方面,貫穿了監管口徑的風險分類、資本管理口徑的賬簿分類以及會計準則口徑的預期信用損失(ECL)計提。這三個口徑的關系,如下圖所示。


    注意:“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并不等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賬簿劃分是從資本和風險管理視角對銀行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進行的分類,賬簿劃分與金融資產三分類之間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

    從會計準則的金融資產三分類視角,二者聯系體現為:

    • 分類為FVPL的金融資產中,如果能夠通過SPPI測試,則劃入交易賬簿;如果不能通過SPPI測試,則銀行需要根據交易目的等具體情況,并結合賬簿劃分標準,判斷應劃入交易賬簿還是銀行賬簿。
    • 分類為FVOCI和AMC的金融資產,劃入銀行賬簿。

    例如:《辦法》第16條:“ 商業銀行……對于無法完全穿透至基礎資產的產品,應按照可穿透的基礎資產中風險分類最差的資產確定產品風險分類?!?

    前述條款提及的無法完全穿透至基礎資產的產品,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因為無法通過會計準則要求的SPPI測試,所以,會被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FVPL)。但是,該類投資一般劃入在“銀行賬簿”。該類資產屬于《辦法》規范的需要進行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產。

    #02

    五級分類的核心定義與標準

    在五級分類核心定義方面,新《辦法》最為明顯的變化是新增“發生信用減值”的判斷。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在五級分類上將全部劃分為不良資產。

    另一方面,新《辦法》在進行不良資產分類時,不再強調執行擔保后是否存在損失。而是強調債務人的無法足額償付,這與新《辦法》以債務人為中心、加強對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進行風險分類的觀點保持一致。


    以下比對了原《指引》和新《辦法》對于五級分類標準的變化。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至少劃分為關注

    (2)新《辦法》對至少歸為次級的資產進行了重大修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至少劃分為次級


    (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至少劃分為可疑


    (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劃分為損失


    分析:風險分類、逾期天數、信用減值 的關系

    從新《辦法》五級分類的標準可見,一項資產不需要達到逾期閾值才能被認定為不良資產,但所有超過逾期閾值的資產都是不良資產。30天、90天、270天和360天,分別對應了次級、可疑和損失的觸發條件之一?!掇k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另一方面,基于會計準則計提的預期信用損失(ECL)占賬面余額的比例,也構成了不良資產分類的觸發條件之一:ECL占賬面余額的50%和90%分別對應了可疑和損失的觸發條件之一。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按照其他觸發條件劃入可疑和損失類的金融資產,計提比例必須大于50%和90%,例如,在考慮了質押物的情況下。


    不良資產的分類上調要求

    將不良資產上調至正常類或關注類時,需要同時滿足4項條件,涉及客觀標準和主觀判斷。如下圖。


    #03

    以債務人為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


    新《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與原《指引》中,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的理念相比,發生了巨大變化。




    對于零售金融資產,沒有不良資產連坐的分類要求。對于企業集團成員的債務人,要進行分析,也沒有不良資產連坐的分類要求。


    分析:以上要求的可能影響

    (1) 可能導致分類下遷和不良資產額的上升、第2和第3階段余額增加。風險分類口徑和會計準則減值階段口徑之間存在相互影響。

    可能影響較大的條款示例如下圖所示。


    (2) 不良資產的風險分類回調變慢

    新《辦法》對不良資產的觀察期要求為“至少在隨后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按兩者孰長原則確定)正常償付”,也就是觀察期至少為6個月。另外,由于風險分類是減值階段劃分的重要考慮因素,因此,如果五級分類沒有脫離不良,則一般不會在減值階段劃分方面,脫離“第3階段”。

    (3) 由于前述(1)、(2)的原因,可能會造成ECL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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