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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數字服務法》解析及對國內的啟示

    2023年11月29日

           摘要: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改變了人民的生活方式,挑戰著傳統的商業模式,歐盟立法頒布的《數字服務法》采取“分級管理、突出重點”的階梯式監管模式,對全球數字服務監管產生深刻影響。我國數字服務行業規模宏大,但缺乏科學系統的法律監管。本文通過概述DSA立法背景目的、法規內容分析及創新之處,以期對構建中國特色的數字服務體系提供科學借鑒。

           一、DSA立法背景和目的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絡平臺的擴增,人民的生活方式和世界數字運營方式正發生悄無聲息的變化。為維護和推動數字服務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2000年歐盟發布《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其旨在促進歐盟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更大就業機會,解決成員國之間法律沖突,這也是歐盟數字服務的監管框架的淵源。

           然而隨著全球數字服務領域發生深刻變革,新型的業務模式不斷涌現,數字服務監管重心也隨之發生轉移。為保障公民數字權利,推動歐盟數字轉型,有力促進數字經濟發展,2020年12月歐盟委員會頒布《數字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簡稱DSA)草案,2023年8月DSA正式實施。DSA作為歐洲數字服務治理體系的法律框架,將升級歐盟所有在線服務的基本規則,打造統一監管的單一數字市場,明確平臺監管責任,確保網絡環境安全,保障公眾基本權利,保障數字企業公平競爭,是歐盟對數字服務監管方式的變革,將對歐盟乃至全球數字領域服務的運營和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二、DSA的內容分析

           (一)法律效力和約束對象合集

           DSA屬于補充性立法,其頒布不影響《電子商務指令》和《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的監管效力,也不影響其他專門立法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知識產權》及《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等的法律適用。在刑事訴訟中,DSA效力低于成員國刑事訴訟法。司法救濟和公平審判方面,遵循《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47條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

           DSA的約束對象包括向歐盟內設立營業地的實體或居住在歐盟境內的個人進行一切數字中介服務的提供商,無論該提供商營業地在何處。即不僅包括在歐盟設有經營地的服務提供商,并且包括未在歐盟設置經營地,但“在一個以上的歐盟成員國存在大量用戶”或“以一個以上的歐盟成員國為目標開展活動”的跨境服務提供商。DSA將在歐盟境內沒有營業地的服務提供商納入約束對象,來擴大約束范圍。

           (二)法規基本內容

           DSA共分為五章,依序分別為“總則”“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建立透明、可及、安全的網絡環境的盡職調查義務”“實施、合作、制裁和強制措施”“附則”。

           DSA將中介服務分為純傳輸、緩存和托管三大類,對其中的托管類又進行了四項細分,包括1、在線平臺在內的托管服務;2、在線平臺(小微企業除外);3、允許消費者與交易商簽訂遠程合同的在線平臺(小微企業除外);4、超大型在線平臺和超大型在線搜索引擎。

     

           DSA對于中介服務提供商分級監管的內容具體如下:

     

           注:小微企業存在豁免適用的情況。VLOPS&VLOSES標準是在歐盟內平均月活躍服務接收者數量不低于4500萬。

           三、DSA的創新之處

           DSA旨在推動營造透明、安全、可及的數字發展環境,明晰數字服務商的責任和義務,具有很多嘗試性探索。

           1、打造歐盟單一數字法律體系。DSA在歐盟范圍內統一適用,監管中介服務商提供跨境服務,確保用戶基本權利受到平等的保護。

           2、設立非對稱管制義務。根據中介服務提供者類型、規模及影響力確立分類分級的標準,針對不同中介服務提供者設定層層嵌套、逐級遞進的監管義務。

           3、強化中介服務提供商監管責任。規定針對線上非法商品、服務或內容的打擊措施,主動報告可疑的刑事犯罪。

           4、明確VLOPS&VLOSES標準。將其定義為向歐盟內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且月均活躍服務對象的數量等于或大于4500萬的在線平臺。

           5、規定VLOPS&VLOSES的額外義務。包含系統性風險評估和紓解風險義務、獨立審計義務、推薦系統透明性義務、允許數據訪問及監管義務等。

           6、保護用戶權益。建立內部投訴處理系統、可信標記者的舉報制度、設定商家可追溯性規定、建立被舉報后的權利救濟機制。

           7、提高推薦透明度。包括在線界面展示、定向廣告推薦和展示、公布推薦算法、客戶畫像展示。在此前提下,允許用戶取消個性化推薦。

           8、對未成年人隱私安全保護,不得基于客戶畫像向未成年人推薦廣告。

           9、設置透明度報告義務。透明性報告義務根據中介服務提供商的類型和影響力,分級設定不同的報告義務。

           10、強化公共責任。設置針對系統風險的報告責任及與政府合作的機制,建立向研究人員提供數據以協助系統風險研究的義務。

           11、成立數字服務監督委員會,在歐盟范圍內協調監管事項,向公眾提供年度報告和發布包含案例及解決措施的應用指南。

           四、DSA對國內的啟示

           近年來,我國在數字服務領域的監管治理等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和嘗試,但仍處于發展的初步階段??茖W借鑒DSA的啟示,理性思考如何構建中國特色的數字服務規制體系,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分級分類科學監管

           根據平臺規模、類型及影響力確立分類標準,搭建階梯式監管結構,并對標準參數進行明確,明確了分類標準和不同類別的監管主體應承擔的責任,避免小微中介服務提供商承擔過重的責任,同時強化對超級平臺監管。通過增強法律的確定性,使問責制度能夠有效開展落實。

           (二)多方主體利益平衡

           2000年《電子商務指令》構建了以“避風港”為核心的“不知情則無義務+通知后及時刪除”的模式。DSA增設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公平競爭、非法內容審核等義務,但不承擔監測信息是否非法的一般義務,不要求中介服務商為其傳輸或存儲的內容兜底負責。認識社會利益是法的創制起點,對利益作出取舍和協調,是法的創制關鍵。不規定審查義務會導致非法信息傳播,審查義務過于嚴苛則會增加合規成本,兼顧必須與可能,科學建設平臺綜合治理能力。

           (三)鼓勵行業自治,強化外部監管

           數字服務提供商定期主動評估自身系統風險,及時消除,向監管機構提交評估報告,建立公共事件快速應急響應機制;監管機構定期對數字服務提供商的監管執行情況進行獨立審查,及時采取監管措施。通過對中介服務提供商和監管方施加合理的權力和義務,強調民主與監督的平衡,促進中介服務提供商關注品牌與聲譽,樹立健康合規形象,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

           (四)展示價值觀和理念

           DSA是歐盟數字服務領域的重大立法舉措,以“權力越大、責任越大”和“線下非法,線上也非法”為原則,完善了對數字服務尤其是超大型平臺的監管,構建了從成員國到歐盟層面協調合作的獨立數字服務委員會監管制度,增強了歐盟在數字服務監管領域的話語權,對全球數字服務監管規則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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